杨冈儒律师【高雄律师-法律专栏】网路言论自由与刑事诽谤罪之判定(1)

2010.12.13  高雄律师-杨冈儒律师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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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网友)我的法律问题(问题内容):

平时上餐馆或是进百货公司,无论是高档甚至路边小摊,想请问的是:若遇到服务态度不佳或是店家品质控管不当时,除了百货柜或知名品牌可像店家投诉或消基会外,有时真的很想在网路上发表文章或是FB...等等,店名.品牌和人名要如何写才不会影起法律纠纷呢?毕竟我们平凡市井小名也不想被告,但有时又气的想举发诸告天下,譬如:香奈X.新光X...等等(我只是譬如...他们人都很好..我想写的不是他们..),像这样的叙述方式是否恰当或是该注意什么,什么样的方式可以告诉大众但又必须避开麻烦的法律责任,劳烦您了,当然也要感谢开放一个窗口替我们解答,祝福杨律师,栗子和兔宝宝们平安.健康.

 

以下为杨冈儒律师之回覆:

April您好

关於您所询之问题,主要涉及两个层面(民事与刑事),并涉及建议之方式

爰回覆如下:

(一)刑事部份

1.主要为刑法第309条之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条之诽谤罪

相关法条内容如下:

中华民国刑法

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

309条(公然侮辱罪)

公然侮辱人者,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。

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。

 

310条(诽谤罪)

意图散布於众,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,为诽谤罪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。

散布文字、图画犯前项之罪者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。

对於所诽谤之事,能证明其为真实者,不罚。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,不在此限。

 

311 条 (免责条件)

以善意发表言论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罚:

一、因自卫、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。

二、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。

三、对於可受公评之事,而为适当之评论者。

四、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,而为适当之载述者。

 

※细部上,还涉及第313  (妨害信用罪)

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者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。

 

2.分析:(后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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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冈儒律师【高雄律师-法律专栏】网路言论自由与刑事诽谤罪之判定(2)

2010.12.13  高雄律师-杨冈儒律师

接续前文:【高雄律师-法律专栏】网路言论自由与刑事诽谤罪之判定(1)

 

(二)民事部份

关民事责任之部分,主要在於侵权行为之判定。

其权利内容为『人格权』、『名誉权』与发展中之『商誉权』。

(细部上,与刑法上诽谤罪之要件并不相同)

 

实务上重要裁判

96年度台上字第2170

    旨:

按名誉权之侵害非即与刑法之诽谤罪相同,名誉有无受损害,应以社会上对个人之评价是否有所贬损为判断之依据,苟其行为足以使他人在社会上之评价受到贬损,不论其为故意或过失,均可构成侵权行为,其行为亦不以广布於社会为必要,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,即足当之。(后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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